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所有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学院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学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各有关用人部门在每学年初根据需要填写《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办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岗位时,用人单位需提前提出申请,并于前一周内将申请送至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按用人单位的需求统一核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以推荐上岗人员,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满足本办法岗位设置要求的,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予以审批;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部门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勤工助学申请,填写《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分别经所在系(部)、职教院、学工部审查合格、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 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须指派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与指派教师联系。
第二十五条 各岗位负责人应认真做好上岗人员的考勤工作,每月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并与当月月底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考勤不真实的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用工岗位。各部门要严格勤工助学用工制度,加强岗位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定期考察学生工作情况。上岗同学的薪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考勤表每月统计一次,对于漏报、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进行薪酬补发与受理,对于上岗同学的损失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可以对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申请调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调查、核实调换原因,并在收到申请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单位进行人员调换。
第八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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