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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资金安排与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点击数: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的通知》(财教[2008]302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单位:全省普通高校

  2、所需材料:

  (1)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名额及资金分配指标文件;

  (2)各高校年度在校学生人数法定报表。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名额及资金分配指标文件,与省财政厅商定资金使用与分配原则。

  2、根据确定的使用与分配原则,坚持处务会制度,由承办人依据各校法定报表中的学生人数,提出各学校应获助学生数预分方案,经分管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批准人同意后报省财政厅(15个工作日内)。

  3、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教育厅下达资金及名额分配指标文件,由经办人员通知高校按照相关程序评定本校的获助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4、各学校按月将临时补贴资金打到学生食堂餐卡内(15个工作日内),相关评定材料留存备查。

  财务审计处实施政务公开,将相关信息在“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网站发布。

  六、监督检查

  财务审计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资金安排与管理流程图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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