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有疑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 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主 任: 张洪田
副主任: 杨弘宇 刘建驰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喜春 巴 勇 王 华 王宇鹏 王 莉 卢炳繁
叶树江 刘建涛 李锦锋 张晓宇 苏亚杰 陈广宇
金延军 赵晨光 夏 巍 秦朝明 逯云晶 鄂 文
温亚林 韩玉敏 谭 伟 德国明 校学生会主席
办公室主任:德国明
办公室成员:魏洪素
法律顾问:李锦锋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做出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对被申诉人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属于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的;
(三)申诉人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处理结论的时限,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诉书(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见附件(1);
(四)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能证明被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认定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通知申诉人本人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见附件2),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做出处理决定的证据、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
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时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受理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九条 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须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出的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二十条 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做出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并作出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分(处理)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学生申诉书.doc
2、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学生申诉登记表.doc
3、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决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