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顺利运作,经过实验室与承担岗位工作人员平等协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考核条例是用来考核实验室与岗位工作人员签定的《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
第二条 本考核条例只规定通用的考核办法,具体岗位的详细考核办法见实验室与岗位工作人员签定的《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 实验室要求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所承担的岗位工作,填报《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完成情况检查表》,检查周期见实验室与岗位工作人员签定的《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聘用合同书》。实验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岗位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四档:完成、未完成、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
完成:指经过实验室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即为完成岗位工作。实验室将发放当月岗位津贴。
未完成:经过实验室组织人员检查、验收,没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或者岗位工作受到主管部门批评或员工、学生投诉,情况属实者即为未完成岗位工作。实验室将根据没完成职责的大小,部分或全部扣罚当月津贴。
一般责任事故:指由于岗位工作失职,给实验室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或受到学校主管部门处罚(含会议批评、通报批评、评比扣分等),给实验室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者,视为一般责任事故。实验室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处罚结果。
重大责任事故:指由于岗位工作失职,给实验室造成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或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给实验室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视为重大责任事故。实验室将解除其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并停止其工作,等待学校的处理。
第五条 岗位工作考核结果中,对于某些岗位无法用量化指标来区分责任事故的大小,实验室将在《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聘用合同书》中进行明确划分。
第六条 岗位工作不分上下班和节假日,一旦接到故障通知,应立即到实验室解决。
第七条 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本月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岗位津贴将于下月10日前发放。
第八条 岗位工作津贴等于岗位工作当量系数乘以当量岗位津贴。岗位工作当量系数以岗位工作强度与频度、技术难度、责任大小来确定,当量岗位津贴取决于实验室本年度财务预算状况。
第九条 岗位工作人员主动提出不再承担实验室岗位工作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实验室,并认真完成与实验室的交接手续。
第十条 每个岗位实验室将给予半年的见习期,以便学习补充。对于最终无法胜任该岗位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 岗位工作人员应声明:在签署《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聘用合同书》时,已知悉《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岗位工作考核条例》,并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汽车运用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实验室。